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2日刊登於都會時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宏賓┌──────────────────────────────┐│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金額│發票日│備考││││(新台幣)│││├──┼────────┼───────┼───────┼──┤│001│ 江錫政 、 江俞緰春 │290,000元│91年2月8日││├──┼────────┼───────┼───────┼──┤│002│ 吳素真 、 蘇婉琪 │340,000元│90年12月20日││├──┼────────┼───────┼───────┼──┤│003│ 林秀梅 、 劉毓敏 │320,000元│90年3月23日││├──┼────────┼───────┼───────┼──┤│004│ 劉淑雯 │463,000元│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