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4318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75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5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4,801元第一審送達郵費939元退郵421元第一審測量費4,300元小計120,040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60,020元第三審裁判費89,709元第三審律師費40,000元合計189,729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