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告勝發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財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5,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