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錦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錦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林錦堂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受刑人林錦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12.2│100.4.3│99.11.27│├──────┼─────────┼─────────┼─────────┤│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毒偵│彰化地檢100年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偵緝││年度案號│字411號│緝字70號│字27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0年簡上字121號│100年簡字1760號│100年簡字14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9.13│100.9.13│100.9.2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0年簡上字121號│100年簡字1760號│100年簡字14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0.9.13│100.10.12│100.10.25│││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執更│彰化地檢101年執更│彰化地檢101年執更│││字167號│字167號│字167號│└──────┴─────────┴─────────┴─────────┘◎受刑人林錦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11.29│100.6.3││├──────┼─────────┼─────────┼─────────┤│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偵緝│彰化地檢101年偵字│││年度案號│字275號│146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簡字1473號│101年上易字13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9.20│101.11.15││├─┼────┼─────────┼─────────┼─────────┤││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簡字1473號│101年上易字13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10.25│101.11.15││││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執更│彰化地檢101年執字││││字167號│5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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