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水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水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水秀因詐欺、偽造文書、違反護照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附表:受刑人陳水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4月,7次│├────────┼─────────┼─────────┼──────────┤│犯罪日期│98.02.25│97.10.08-97.10.13│98.03.10、98.02.27、│││││97.06.09、97.10.07、│││││97.10.27、97.11.04、│││││97.11.04-97.1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798號│第8798號│第879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上訴字第2428│98年度上訴字第2428│98年度上訴字第2428││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22│99.02.22│99.02.2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28│98年度上訴字第2428│98年度上訴字第2428││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2│99.03.22│99.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51號(編號1至3│第3851號(編號1至3│第3851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畢)│月,已執畢)│月,已執畢)│└────────┴─────────┴─────────┴──────────┘
附表:受刑人陳水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護照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6月,4次││├────────┼─────────┼─────────┼─────────┤│犯罪日期│97.07.29、97.12.29│97.07.29、97.07.29│││││97.12.26、97.1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211號│第1721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2226、2233號│2226、22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7.17│101.07.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5650號│56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1.08│101.1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4212號(編號4│更字第4212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尚未執行)│年,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