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甲○○被告法務部代表人乙○○(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45年9月日院臺訴字第0940084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原告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被告之檢察司民國(以下同)94年1月25日法檢一字第0940002925號書函:「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法務行政,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且具體刑事訴訟案件,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及應否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由檢察官於調查證據後依法認定,非由本部所決定;又依法院組織法第111規定,本部部長對各級法院檢察署固有行政監督權,惟對於檢察官辦理之案件,不得作任何具體之指示。另台端所詢請求提供法令、規章乙事,請至本部網站之主管法規單元…查閱。」、94年2月5日法檢一字第0940800382號書函:「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法務行政,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亦無對人民適用法律發生疑義解釋之權責。台端如對法律適用發生疑義,或對訴訟程序方面有所疑問,請逕向當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各大學法律服務社或各地法律諮詢機構洽詢,本部礙於法律規定,未便協助,請諒查。檢附全國律師公會及各大學法律服務社之電話及地址一覽表,請參考。二、台端如認他人涉嫌犯罪,請檢附具體事證逕向該管檢察機關申告,由檢察官依法偵辦。三、法務部組織法等法令,請至本部網站之主管法規單元…查詢。」及94年2月22日法檢一字第0940800563號書函:「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法務行政,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所陳事項,本司已以94年1月25日法檢一字第0940002925號及同年2月5日法檢一字第0940800382號書函復台端在案,請參閱各該書函。」提起訴願。經查各該書函係對原告陳請事項所為之函復,係屬觀念通知,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各該書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請「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命被告應另為處分,就原告之申請函及行政院秘書處94年1月18日院臺法移字第0940001818號移文單之請求,提供法令、規章、行政程序之資料及說明。⑶另就侵權部分請求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元之損害賠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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