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57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578號原告威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李榮達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台財訴字第093003502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3月5日委由晨峰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進口墨西哥等國產製之成衣(下稱系爭貨物)乙批(報單第AE/BC/92/U593/5519號)。來貨第1、2、4至14、48至57項,產地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被告認原告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145,167元,併沒入系爭貨物。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原告主張:
一、原告並無原始犯意及刻意逃避管制之意圖,系爭貨物並非原告原始訂購之貨品。原告與供應商約定出貨時皆已電文明示要求不得有中國大陸製之貨品,然供應商於倉庫分貨時發生誤裝情事,實為原告無法控制之強迫性人為疏失。又本國法令並無申報後可申請退運之條例,當原告了解有誤裝情況後,已無他法得以補救,只能受罰。
二、為何被告以系爭貨物認定為中國大陸製而禁止進口,而走空運卻可進口順利過關。為何市面上仍充斥中國大陸製或香港製之標籤服飾,尤其是知名品牌或專櫃女裝之服飾,難道因品牌大而有特殊進口管道?被告主張:
一、本件原告於92年3月5日委由晨峰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進口墨西哥等國產製之成衣乙批。來貨第1、2、4至14、48至57項,產地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原告顯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台幣145,167元,併沒入系爭貨物。原告不服,主張進貨皆有往來文件,要求供應商不要供應大陸物品,該產品是由美國出口,但供應商出貨時混到大陸製品,原告並不知情云云。申經被告復查決定以,本案來貨前揭項次為中國大陸產製,為原告所不爭之事實。原告為從事國際貿易業者,對於貿易標的物之內容及其相關輸入規定,應負注意與查明之責任,來貨混有大陸產製之成衣,原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即難謂無過失,參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自應受罰。至往來文件告知不得供應大陸製品,此亦屬其買賣間是否違約之求償問題,尚不得作為本案免罰之論據,駁回原告復查之申請,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二、第查本件報單原申報之成衣生產地計有墨西哥、美國、澳門、泰國等地,原告既知來貨中有東南亞地區產品,因鄰近大陸地區,其可能為大陸物品,則原告為從事國際貿易業者,對於貿易標的物之內容及其相關輸入規定,即應負注意與查明之責任,而非案發後始以供應商於倉庫分貨時誤裝,為原告無法控制之人為疏失等原因卸責。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遞行變更為李榮達,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末入其貨物:
˙˙˙四、其他違法行為。」、「有前2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1項及第3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前2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第3項及第36條第1、3項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合先敘明。
二、原告於92年3月5日委由晨峰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進口墨西哥等國產製之成衣乙批(報單第AE/BC/92/U593/5519號)。來貨第1、2、4至14、48至57項,產地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被告認原告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145,167元,併沒入系爭貨物。原告不服,主張如事實欄所載,本案所須審究者為原告是否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
三、經查,本件來貨第1、2、4至14、48至57項,產地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之事實,有原處分卷查驗紀錄可稽,並為原告所不爭執,事證明確,又其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被告認原告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予以處罰,並無不合。原告雖主張略以其進貨皆有往來文件,要求供應商不要供應大陸物品,該產品是由美國出口,但供應商出貨時混到大陸製品,原告並不知情云云。惟查,美國為世界各國成衣之輸入國,大陸成衣於商場到處可見,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原告為從事國際貿易業者,更無不知之理,且本次報單進口成衣之產地除美國、墨西哥外,更涵蓋東南亞的泰國、澳門,該筆出口之成衣可能混有大陸或他國產製之成衣,應為原告所得預見,又其對於貿易標的物之內容及其相關輸入規定,亦負有注意與查明之責任;另原告既知由進口之貨物有可能為大陸製造,則其申報進口前,本應特別注意以免輸入管制物品,且進口貨物在海關查驗前,可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向海關請領准單看樣,以查明有無大陸製造者,迺原告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顯有過失,又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自應受罰。至原告主張其出口商間之往來文件,已告知不得供應大陸製品云云,惟此僅屬其買賣是否違約之求償問題,尚不得作為本案免罰之論據。
四、從而,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駁回,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核與上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