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83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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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黃德仁 (原名: 黃耀德 )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簡字第118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玉雪
書記官 陳黎諭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黎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合計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