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鄭莉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秝溱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1,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