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原 告 連宜君
被 告 曾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于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原 告 連宜君
被 告 曾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