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9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李正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17樓之4,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310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
,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
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
已於言詞辯論期日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97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筆錄),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