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353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353號

原告 宋國城 住○○市○○區○○路000號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潘紀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9月12日高市交裁字第32-VP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0日13時5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與復興北路交岔路口處(下稱系爭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之違規而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2條等規定,以113年9月12日高市交裁字第32-VP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整」。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原告於上開時、地,因該道路並非轉彎車道,其為直行並非轉彎,被告所為之裁決違法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確有爭訟概要欄所示之違規行為,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6日屏警交字第1139021150號函(下稱舉發機關函)及採證光碟附卷可稽,故原告上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⒉原告雖主張因該道路並非轉彎車道,其為直行並非轉彎等語。惟查,經檢視卷附證據,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足證原告行為明顯違反道交條例第42條之規定,故以「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論處,並無任何違誤之處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爭訟概要欄所示時、地,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乙節,業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68至69、71至76頁,勘驗結果詳如下述),並有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37頁)、原處分之裁決書(見本院卷第41頁)、舉發機關函(見本院卷第45頁)、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等附卷可稽,應可認定屬實。

  勘驗結果:

 檔案名稱:BSG-3695(VP0000000)

畫面時間

勘驗內容

13時50分05秒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車牌000-0000號)於影片時間50分11秒許停止於中正路往復興北路之左轉車道(路面標示左轉彎箭頭)停止線前,在由中正路左轉復興北路過程中,可見其未曾使用方向燈(截圖編號1至)。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地點道路並非轉彎車道,其為直行並非轉彎,不用使用方向燈等語。惟按行車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可知,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地點時,原告係行駛中正路欲左轉後行駛復興北路,且原告在中正路所行駛之車道路面明顯標示左轉彎箭頭,足見原告係行駛於左轉彎車道,其於左轉彎時自應依上開規定顯示左邊方向燈光,是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㈢綜上,原告確有上開「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違規行為應可認定,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吳天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1條第1項第2款:「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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