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89號聲明人甲○○
丁○
號2樓庚○○丙○○己○○戊○○辛○○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祖父 董萬全 、外祖父母 楊順添楊廖玉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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