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4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土地使用同意書原本到院,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淑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4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土地使用同意書原本到院,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