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桂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78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7879號被告林桂妹妨害風化罪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1年2月7日期滿。扣案物中新臺幣(下同)800元為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林桂妹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同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林桂妹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7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01年2月7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全卷資料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現金2,000元,係男客 溫雲岳 給付被告之性交易對價,並已交付予被告收受一節,業據溫雲岳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偵訊中供認明確且互核一致【見99年度速偵字第7879號偵卷(下稱偵卷)第9、25頁】,其中1,200元為從事性交易行為之女子 郭曼琳 所得,800元則由被告分得,亦據郭曼琳於警詢、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認明確並互核相合(見偵卷第7、25頁),顯見該800元為被告實行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應諭知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