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圓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