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聲請人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相對人金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對於停車設備承攬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停車設備承攬契約書(第拾壹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陳倨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