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蔡淑真 相對人新幹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士清 右聲請人因 李自明 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檢查人業依相對人新幹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查核完畢,茲檢附檢查報告乙份,請鈞院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酌定報酬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等語。
二、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院斟酌1、聲請人查核服務費用明細表所載查核期間自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六日,會計師十五小時,助理四十五小時。2、檢查報告書所載新幹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送交及未送交之資料,以及結論與建議。3、相對人新幹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未表示意見。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以十萬元為適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