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告台灣會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艷秀 訴訟代理人 邱麗雲 被告大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吉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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