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原告 陳永鈞 被告 黃永強
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臺北車站南一門某處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陳翌欣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