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事務所)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59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7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但查量刑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不當,即難指為違法。本件被告乙○○所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因屬累犯,且有多次施用前科,原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核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亦無顯然不當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被告在本院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