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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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債權人 黃皆榮 債權人 白嘉欣 債權人 陳秝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旺藥品有限公司董祝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對債務人董祝鵬請求系爭薪資墊償款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証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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