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折舊提出
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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