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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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