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國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5號、110年度執字第72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備註欄關於「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備註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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