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李必成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吳光群 律師被告 陳振育
陳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李必成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279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0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00平方公尺)=1,3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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