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信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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