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戴春緞戴旺生 之承受訴訟人)
戴春龍 (戴旺生之承受訴訟人)
戴美枝 (戴旺生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 律師被告 戴春榮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47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公同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琬如
法官林昶燁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憶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