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黃宇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過失致人傷害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後告訴人羅國正於同年12月20日撤回告訴,是本件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