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 林作毅 原告 林文雄
林貴金 林貴英 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月英 間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5人各新臺幣(下同)177,634元,經核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1林作毅177,634元1,880元2林文雄177,634元1,880元3林貴金177,634元1,880元4林貴英177,634元1,880元5林逸177,634元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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