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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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57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宋蘭美 訴訟代理人 馮東郎 反訴被告即原告 張禎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前對本院簡易庭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104年度苗簡字第573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度簡抗字第6號裁定廢棄,並將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770元,應再補繳1,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