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3號聲請人 李相穎 上聲請人李相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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