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壽宏 訴訟代理人 徐銘通 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 陳美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陳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5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