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五號敬
上訴人即自訴人雲林鐵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自訴案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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