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①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金輔政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0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