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海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家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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