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告丙○○
戊○○丁○○被告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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