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林俊廷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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