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97年南簡字第8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審之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與原審其餘被告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4,822元,而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經核原審被告共有8人,而上訴人僅就其個人部分提起上訴,其個人上訴之金額經平均計算,並未逾10萬元,應繳第二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惟上訴人誤以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於原審之勝訴金額174,822元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2,820元,有繳款收據附卷可稽,因上訴人業已溢繳第二審之裁判費1,32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開溢繳之第二審之裁判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