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遐蓮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智銘劉建弘
歐陽正哲 陳在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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