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戴福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為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歐欽德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7年5月31日│9,028元│RB0000000│││││社中正分社│││││├─┼───┼────────┼──────┼────┼─────┼──┤│02│歐欽德│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7年6月30日│2,118元│RB0000000│││││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