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唐維順 代理人 陳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001│ 謝明榮 │謝明榮│600,000元│103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7日│NO.499642││├──┼────┼───┼──────┼───────┼───────┼─────┼──┤│002│謝明榮│謝明榮│600,000元│103年12月18日│未載│NO.499643││├──┼────┼───┼──────┼───────┼───────┼─────┼──┤│003│謝明榮│謝明榮│150,000元│103年12月18日│未載│NO.49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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