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3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被   告  劉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叁佰零叁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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