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上訴人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范安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月巧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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