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許秋美 被告 黃沛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9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