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徐海耀 住○○市○○區○○里00鄰○○○路0號00樓之00室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律師(法扶律師)視同再審原告 徐淑賢
張瑞雲
徐玲羚 徐大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梅 視同再審原告 徐海桂 (即 徐海光 之承受訴訟人)
居0F0PLANETREEPLACESUNNYVALE,CA.00000 徐海穗 (即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
居000SanRafaelSt.Sunnyvale,Ca00000再審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