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李寶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488號),本院於10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李寶聯因犯刑法第268條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2年度速偵字第4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之簽注單50張、計算機1台及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0元,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漏未就「新臺幣50000元」部分宣告沒收,爰補充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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