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8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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