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賢 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460元(即以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之土地公告現值與建物課稅現值之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