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17號
原告丙○○
乙○○丁○○被告甲○○男2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殯葬費用等財產上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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